河南信用社会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近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向社会介绍《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出台情况以及贯彻施行有关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出席发布会并介绍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要求。
王保存指出,《条例》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2018年,为顺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时代、新要求,立足推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提升社会诚信程度,我省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迫切需要,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省依法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需要。《条例》既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又立足河南实际,是一部充分体现河南特色和改革创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详细介绍,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条例》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比如,《条例》更加注重综合性信用立法,不仅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环境建设、信用行业发展的内容;《条例》更加注重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明确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共用;《条例》更加注重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在制度、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对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条例》更加注重信用监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设立专章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法律依据;《条例》更加注重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大发展;《条例》更加注重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更加注重法律责任认定的可操作性,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首次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文生围绕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牵头作用,介绍了推动《条例》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兴彬、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春晓分别就河南省“信用交通省”建设成效和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有关情况回答了与会记者提问。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